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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全市社会组织创建示范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2019-08-15 12:43 武汉市民政局

各区民政局()、功能区社会发展局(城乡工作处),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市社会组织创建示范活动,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创建示范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武办文〔201817号)和省民管局《关于开展全省社会组织创建示范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全市社会组织创建示范活动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民管局的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清理全市社会组织创建示范活动,逐步建立健全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创建示范活动更加规范,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

二、集中清理

(一)清理范围。全市社会组织面向社会各行各业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为加强党的建设,社会组织党组织面向党员和基层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不纳入清理范围;面向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不纳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依据和原则。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或者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对于创建示范活动,凡是没有依据擅自开展的,或者对推动工作没有实际意义、劳民伤财的,或者借机收费、变相收费的,一律取消;凡是对象相同、内容相近、标准相似的,一律合并。

(三)清理重点。根据有关文件的统一部署,重点清理社会组织面向企业开展、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面向市、区开展、加重基层负担的创建示范活动。

(四)清理方法和步骤。集中清理按照统一领导、自上而下、分步实施、从严从紧的要求进行,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的清理,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组织的清理。

各区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清理依据和要求,全面梳理本辖区社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提出明确的自查意见建议(保留、合并或取消),并填写《湖北省创建示范活动自查清理统计表》(见附件1),对确需保留的,要提供符合要求的依据,填写《 湖北省拟保留或合并的创建示范活动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于48日前报送市民政局。

全市性社会组织将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清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有关表格(见附件1、附件2),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于48日前报市民政局汇总(实行直接登记和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市性社会组织直接报市民政局)。

凡未按规定及时申报保留的项目,视为自动取消。

三、工作要求

创建示范活动清理规范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负责做好本区社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的清理工作,将其作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要切实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和督导检查,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落实进度安排,严格按照要求和规定时限进行自查自纠,确保依规有序开展,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坚决防止反弹回潮。

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清理规范工作,召开理事会通报有关情况,将此项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周密部署,扎实推进,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确保清理工作时间、内容、效果到位。

各区民政部门、各社会组织在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与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联系(联系人:宋雅婷、金峰,联系电话:85736235QQ邮箱:353591985)。

 

附件:1. 湖北省创建示范活动自查清理统计表(保留、合并、取消)

                2. 湖北省拟保留或合并的创建示范活动基本信息表

 

 

 

                                      武汉市民政局

201844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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