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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3-06-25 10:50 武汉市民政局
索 引 号 010886343/2019-30592 发布日期 2013-06-25
发布机构 武汉市民政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主 题 词 有 效 性 有效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武汉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2013年6月25日

 

 

主题词  社会工作  购买服务   办法  通知

 

 

 

 

武汉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实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武汉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结合武汉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服务需求、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为根本出发点,健全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扶持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养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进一步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原则

(一)立足需求量力而为。从武汉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根据广大群众最基本、最紧迫的服务需求,合理设计、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逐步拓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二)政府主导突出公益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明晰政府、社工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三方的责、权、利通过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方式选择服务提供机构引导服务提供机构按照公益导向原则组织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三)鼓励创新强化实效。学习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创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体制机制,改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方法,加强考核评估,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增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

 市、区政府是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考核评估;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划计划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市、区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评估,向同级民政部门申报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并具体实施。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一)依法登记成立,有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工作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以及较强的组织创新和持续发展能力

(二)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至少有8以上获得社会工作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社工);

(三)无受登记管理机关处罚、年检不合格或不接受年检等不良记录,已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机构在最近一次考核评估中被评为合格以上等次

    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它条件。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应按照受益广泛、群众急需、服务专业的原则,重点围绕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组织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一)实施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计划,为流动人口提供生活扶助、就业援助、生计发展、权益维护等服务,帮助其尽快融入城市生活,实现城市户籍居民与外来经商务工人员的和谐共处。

(二)实施农村留守人员社会保护计划,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缓解生活困难,构建完善的社会保护与支持网络。

(三)实施老年人、残疾人社会照顾计划,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社会参与、代际沟通等服务,构建系统化、人性化、专业化的养老助残服务机制。

(四)实施特殊群体社会关爱计划,帮助药物滥用人员、有不良行为青少年、艾滋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人群纠正行为偏差、缓解生活困难、疏导心理情绪、改善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

(五)实施受灾群众生活重建计划,围绕各类受灾群众的经济、社会、心理需要,开展生活救助、心理疏导、社区重建、资源链接、生计项目开发等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帮助受灾群众重树生活信心、修复社会关系、恢复生产生活。

    第八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形式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主要有购买服务岗位和购买服务项目两种形式。购买服务岗位是指根据服务对象或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确定社工岗位数量,按照我市社工薪酬指导价标准,由政府向社工服务机构购买社工岗位服务。购买服务项目是根据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目标等进行综合预算,实行项目打包,由政府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程序

(一)编制预算。市、区民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协调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做好困难群体、特殊人群社会服务需求的摸底调查与分析评估,核算服务成本,提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数量、规模、质量与效果目标要求,科学编制年度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组织购买。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对只能从有限范围服务机构购买,或因技术复杂、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具体服务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购买。对只能从唯一服务提供机构购买的,向社会公示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实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

(三)签订合同。市、区民政部门和相关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服务提供机构订立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职责分工

(一)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预测社会工作服务需求并据此编制财政资金预算;规范社会工作服务的项目申报、可行性论证等工作环节,统一申报程序;实施对申报项目考察、论证、评审的组织工作;建立社会工作项目库,将项目库管理与部门预算编制结合起来,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通过论证和概算评审后进入项目库,部门预算根据社会服务的需求按其轻重缓急从库中抽选;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资助标准和服务水平标准;编制年度本级财政支持社会工作资金决算;考核、跟踪、监督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指导并监督购买方进行项目的考核评估和验收;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二)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增加财政资金对社会工作的投入配合民政部门制定社会工作服务标准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工服务机构负责根据服务项目组织实施服务计划;制定项目资金预算,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就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定期向服务购买方及有关部门报告;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估;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监督管理

按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要求,对专业服务过程、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建立由购买方、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及时组织对已完成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结项验收。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发挥专业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组织、专家等方面作用,对服务机构及其承担的项目管理、服务成效、经费使用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评。将考评结果与后续政府购买服务挂钩,对考评合格者,继续支持开展购买服务合作;对考评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并取消一定时期内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资格。

第十二条  培育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和简化登记程序,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采取财政资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办公场所等方式支持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发展潜力的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

第十三条  加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宣传

积极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宣传。定期组织开展优秀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评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工作服务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认同与支持。

第十四条  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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