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低保审核审批中灵活就业等人员 收入认定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886343/2019-30610 | 发布日期 | 2015-09-28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民政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无 |
主 题 词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区民政局:
2014年11月24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发布我市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的通知》(武人社发〔2014〕74号),为合理解决低保审核审批中灵活就业等人员收入认定提供了依据。经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现就明确低保审核审批中灵活就业等人员收入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就业种类为临时性就业、自主就业、小时工就业(如家政、家教、陪护等)、家庭就业(如小饭桌、缝纫加工等)等灵活就业类型,以及其它个人收入无法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准确认定的部分职位(工种),其收入认定适用此《通知》。
二、认定依据
(一)用人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收入证明;
(二)双方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
(三)《武汉市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
(四)《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
(五)各区自定的行业收入评估标准。
三、认定方法
按照下列顺序,结合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传统核查手段进行收入认定。
(一)收入证明认定。以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收入证明为准。
(二)劳动(务)合同认定。无收入证明时,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规定的岗位工资为准。
(三)行业收入评估认定。无收入证明和劳务合同的,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新发布的《武汉市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和《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为依据,一般取低位数认定。在发布行业之外的其他工种,可参照相近工种进行认定。长期稳定工作的,参照同类型行业工种认定,原则上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认定主体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灵活就业等人员收入认定的责任主体,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评估、支出推算等多种方法,对申请人灵活就业收入进行核查。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委托、承包等方式,依托社会力量进行灵活就业人员收入认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规认定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的收入状况,对因认定不公平、不公正导致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申请者应当如实申报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对于不守诚信,提供不真实信息的核对对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核查结果存档备案,按规定对核对对象的救助请求作出相关处理,并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征信体系。
附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我市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的通知》(武人社发〔2014〕74号)
武汉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