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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社区工作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2016-04-01 10:42 武汉市民政局
索 引 号 010886343/2019-30589 发布日期 2016-04-01
发布机构 武汉市民政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主 题 词 有 效 性 有效

各区委组织部、区财政、民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为深入推进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武发[2015]12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武汉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办发[2015]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建立社区工作者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范围

全市现任社区工作者,即现任社区党组织班子专职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社区公共服务干事,纳入缴存范围。

下列人员不纳入缴存范围:现任社区工作者中已有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且有单位仍在缴纳的;现任社区工作者中已到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二、缴存方式

社区工作者所隶属街道办事处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社区工作者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为社区工作者缴存的公积金,其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负担,资金渠道与社区工作者人员经费相同。个人缴存部分,由所隶属街道办事处每月从社区工作者报酬中代扣代缴。

三、缴存标准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社区工作者上一年度月平均报酬总额。

新参加工作的社区工作者,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个人当月报酬;转任另一社区的社区工作者,从转任社区发放报酬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个人当月报酬。

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报酬总额的8%,有条件的区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能超过12%,超出8%的部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四、缴存时间

社区工作者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从2016年1月开始,各街道办事处应在4月底前为社区工作者开立个人账户并开始汇缴,同时应对1-3月份的公积金进行补缴。对1-3月期间离任或退休的社区工作者不再进行补缴。

各区于4月30日前将社区工作者缴存公积金制度落实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委组织部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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