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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办法

2016-04-25 11:43 武汉市民政局
索 引 号 010886343/2019-30596 发布日期 2016-04-25
发布机构 武汉市民政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主 题 词 有 效 性 有效

各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环境保护局、城建委、农委、园林和林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省民政厅等9厅局《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6〕16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结合我市实际,现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重要意义

节地生态安葬,就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骨灰堂存放、壁葬、树葬、草坪葬、深埋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近年来,我市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积极倡导和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初步建成一批节地生态安葬设施,立体骨灰格位葬安葬量稳步提升,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认可度不断提高,采取骨灰撒散或使用可降解容器将骨灰深埋,且不设硬质墓穴、墓碑等生态环保葬的数量不断增加,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上看,我市的节地生态安葬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安葬观念不强,激励引导、规范监管的制度机制不完善,节地生态安葬率不高,公益性公墓建设滞后,部分地区乱埋乱葬、骨灰装棺再葬、建造家族墓、墓位面积超标、墓碑超高、过度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等问题较为突出,迫切需要加以解决。

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是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深化殡葬改革、倡导移风易俗的迫切需要,是推动文明节俭治丧、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的重要途径。面对人多地少、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要充分认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着力凝聚社会共识,加强宣传引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积极稳妥推广节地生态葬法,不断提升节地生态安葬比例,推动殡葬改革健康持续发展,为建设美丽武汉作出贡献。

二、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总体要求

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有关文件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注重引导、创新发展,分类指导、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产品供给,提供优质人文安葬服务,加强政策激励引导,使满足安葬需求与保护资源环境协调推进,促进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

到“十三五”末,全市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大幅提升。生态安葬奖补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建造家族墓和墓位面积超标、墓碑超高得到有效治理,厚养薄葬、节地生态、保护环境、移风易俗新风尚成为殡葬活动主流。

三、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措施

(一)积极推行节地生态葬式葬法改革。要继续依法实行遗体火化,积极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的生态化骨灰安葬方式;推广骨灰撒散、植树、植花、植草或使用可降解容器直接深埋等生态安葬,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倡导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卧式小型化,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双人合葬墓、家庭成员合葬墓等墓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鼓励建造占地面积低于0.5平方米的墓位,不立碑或采用卧式碑,采用立式碑的,墓碑高累计不得超过80公分、宽累计不得超过60公分。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群众选择既具有民族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

(二)大力提高节地生态安葬供给能力。各新城区要根据已有安葬设施情况和未来需求预测,把握总量、扩大增量、优化存量,科学规划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强化安葬设施的生态功能。要大力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照满足常住人口30年以上骨灰安放需求,合理确定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数量和规模。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公益性墓区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10%或按照不少于规划总容量30%的比例建设骨灰墙(格)等安葬设施,且必建有骨灰撒散或使用可降解容器深埋骨灰,并不设硬质墓穴、墓碑的免费节地生态安葬墓区。各新城区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40%以上的建制村。农村公益性公墓一般应以建制村为单位兴建,在人口较为集中、交通便利、土地较少的地区提倡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或由若干相邻的建制村联建。兴建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各公墓要积极采取楼、廊、堂、塔、墙等形式存放骨灰的立体安葬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要以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叠式葬、骨灰撒散、骨灰存放、小型墓等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为主,不使用或减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

(三)不断提升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水平。要美化节地生态安葬墓区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强化人文关怀,提升服务内涵,突出公益属性,增强节地生态安葬的吸引力。要严格落实安葬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积极提供网上预约、服务热线、咨询窗口等便捷方式,拓展全程引导、交通保障、悲伤抚慰等服务项目,做到用心服务、便民高效。要加强安葬后续日常管理,注重环境绿化美化,引导文明低碳祭扫,保持墓区整洁肃穆。根据安葬服务协议及墓位使用周期,积极推进墓穴循环使用。鼓励经营性公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开展集中免费节地生态安葬活动。深化农村殡葬改革,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提供及时便捷服务。

(四)加强协作联动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工作机制,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十三五”规划,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作为公墓年检的重要内容之一。民政、发展改革、城建、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规划建设,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供给,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和激励引导措施,满足群众节地生态安葬需求。国土规划部门对满足规划条件、布局选址合理的殡葬建设项目,凡符合殡葬改革方向,体现节地生态安葬理念的,在用地计划上优先给予安排;对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非营利性殡葬设施建设项目,可实行划拨方式供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强化殡葬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科技部门要推动环保殡葬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国土规划、农业、园林和林业、民政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严肃查处非法占用土地、林地建墓立碑等行为。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及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探索建立基层殡葬信息员制度及殡葬信息源采集、报告和预警机制,加大对乱埋乱葬、骨灰装棺再葬、违规建墓的事前预防和源头治理力度。要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要求,发挥党员干部在遗体火化、生态安葬、节俭治丧、文明祭扫方面的表率作用。民政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把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要求纳入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之中;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党员、干部违反殡葬规定的情况,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纠正和查处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去世后乱埋乱葬、超标准建墓立碑等行为。

(五)完善奖补激励政策。民政、财政要在进一步完善以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主要内容的惠民殡葬政策基础上,推动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把树葬、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地方式等生态葬法,纳入奖补范围;在我市14家经营性公墓内,采取骨灰撒散或使用可降解容器将骨灰深埋的,且不设硬质墓穴、墓碑等节地生态环保葬的,对其直系亲属(或承办人)给予适当经济补贴。

(六)积极宣传推进节地生态葬。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把宣传引导工作贯穿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工作始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宣传节地生态安葬的重大意义、法规政策和实践成果,凝聚全社会的思想认同。要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节地生态安葬示范活动,探索建立符合当地特点要求的节地生态安葬模式,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模式,示范引领逐步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群众有意愿且有条件的,可为不保留骨灰者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利用重要传统节日组织开展祭奠活动,缅怀逝者、教育后人。各殡葬服务机构要将清明节重点宣传和日常宣传有机结合,积极组织开展集中生态安葬和宣传进社区(乡镇)等活动,倡导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

 

 

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发展改革委      武汉市科技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武汉市城建委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    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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