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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市残联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关于 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制度的工作方案

2016-05-16 15:08 武汉市民政局
索 引 号 010886343/2019-30555 发布日期 2016-05-16
发布机构 武汉市民政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主 题 词 有 效 性 有效

各区民政局、残联、人社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武政办发[2016]4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精准、公平、公正落实,结合我市现行的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属于城镇户籍,残疾等级为一、二级和三、四级的,每人每月分别发放130元和90元;属于农村户籍,残疾等级为一、二级和三、四级的,每人每月分别发放110元和80元。

(三)申报材料

初次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应提供个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用于审核,并提交上述复印件一式三份及三张免冠两寸彩照。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申办程序

1.申请。初次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委托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残联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的应在低保金领取地申请),由受理部门负责填写《武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附表1)及《武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汇总表》(附表3)。受理部门要及时受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对不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受理部门要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开发区各街道无残疾人服务窗口受理的,由各街道民政办服务窗口暂时代理。

2.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并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所需材料报送区残联。

3.审核。区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依托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对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依托低保信息系统、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等系统,对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低保和残疾军人等身份进行审核,区民政局审定合格后反馈区残联,区残联确认审批后报区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补贴对象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不分户籍性质,统一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申报材料

初次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应提供个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原件用于审核,并提交上述复印件一式三份及三张免冠两寸彩照。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申办程序

1.申请。初次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委托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残联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仅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的,应在残疾人证办理地申请;同时申请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应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地申请),由受理部门填写《武汉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表2)及《武汉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汇总表》(附表4)。受理部门要及时受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对不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受理部门要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开发区各街道无残疾人服务窗口受理的,由各街道民政办服务窗口暂时代理。

2.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所需材料报送区残联。

3.审批。区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依托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对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并负责协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享受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待遇、离休护理补贴(津贴)的人员进行核实,审定合格后确认审批,同时报区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

三、政策衔接

(一)正在领取原“特困残疾人定额生活补助”的残疾人不需要重新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整理现发放补贴对象的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低保或社会救助证号、残疾等级及发放低保金的银行和个人帐号等信息),移交给区残联,各区残联按照办理要求填写(附表1)和(附表3),完成建档立卡及补贴发放工作,做到无缝衔接。

(二)正在领取原“贫困重度精神、智力残疾人居家护理补贴”和“一户双(多)残低保家庭居家护理补贴”的残疾人不需要重新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各区残联负责整理所发补贴对象基本信息,按照办理要求填写(附表2)和(附表4),完成建档立卡工作并继续发放补贴。

(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四)高龄补贴不属于老年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正在领取高龄补贴的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可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五)低保家庭中的伤残军人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孤儿,由儿童机构负责申请本院符合条件人员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儿童福利机构管理使用。

(七)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特困人员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八)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残疾人居家托养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项补贴。

(九)正在各级“阳光家园”接受日间照料型或寄宿型托养服务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十)已享受政府为严重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购买居家服务或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护理服务的残疾人,满足条件的,可以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但应当等额扣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费用(具体计算方法为:年购买服务资金减年护理补贴资金后,除以购买服务补贴标准,得出实际应购买服务时长,再按小时提供居家服务)。

(十一)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十二)对一户双(多)残低保家庭中三、四级残疾人居家护理补贴制度,按原规定执行,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四、补贴发放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由区残联具体承办两项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区财政部门按照区民政部门、残联审核确定的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花名册,于每月10日前通过社会化发放形式直接将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本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账户。

各区残联、民政部门要定期对补贴对象进行核查,实行动态管理。新增补贴对象,按规定程序办理;定期核查异动情况,若因接受补贴条件变化或消失,各区残联、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审核,从次月起调整或取消补贴发放。

五、资金保障

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在扣除中央、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后,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按1:1比例从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今后,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依据上级部门相关规定和武汉市经济发展水平,由市民政局、市残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统筹研究确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适时调整。

区残联负责将审核确定的残疾人两项补贴花名册报送区财政足额安排年度预算,按时拨付补贴资金。各区残联会同民政部门于每年9月15日前将当年审核发放两项补贴的人数、金额上报市残联和市民政局。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国家层面首次建立的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推动残疾人两项制度全面落实,是贯彻上级决策部署,打造我市残疾人民生升级版的重要举措,将对我市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挥积极作用。各区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重要意义,认真研究落实举措,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确保全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全面实施。

(二)加强协作。各区街道(乡镇)与民政、残联、人社、财政部门要紧密配合,严格按照程序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审核、审批、资金保障及发放工作。街道(乡镇)要做好申请人递交申请的受理工作,并负责将申请必备材料收集、填写完整;民政部门要做好低保、残疾军人、居家养老等信息审核、低保代发“特困残疾人定额生活补助”的交接工作,定期通报全市低保、残疾军人、居家养老等相关信息;残联部门要做好残疾人信息审核审批工作,加强残疾人证发放管理;人社部门要建立两项补贴相关信息共享比对机制;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三)加强监管。各区要在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不少于1周时间)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在每年第一季度,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上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委托第三方方式,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的定期复核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形成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机制,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建立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大宣传。各区涉及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的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专题学习,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及相关工作职责,确保各项措施有序有效实施。区残联与民政部门要统筹部署落实本区域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乡镇、街道的残联、民政工作人员要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解读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使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并正确理解政策内容和基本申领要求。

七、实施时间

我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残疾人联合会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财政局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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