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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武汉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通知

2016-05-27 14:45 武汉市民政局
索 引 号 010886343/2019-30611 发布日期 2016-05-27
发布机构 武汉市民政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主 题 词 有 效 性 有效

各区民政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夏、黄陂、新洲调查队:

为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促进农村低保按标施保工作更好开展,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意见》(民发[2015]55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农村低保按标施保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核查工作应坚持标准统一,以区为单位制定统一的核查内容和标准。坚持量化测算,用数据体现家庭经济状况,量化测算核查结果。坚持政府主导,建立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社会参与机制,引进第三方组织,协同做好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二、核查内容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重点内容。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服义务兵役的现役军人;(3)在监狱服刑的人员;(4)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有必要时,应对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进行核查。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

(一)工资性纯收人: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

(二)家庭经营性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获得的纯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副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净收入。

(三)财产净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下列内容免于计入家庭收入:(1)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技、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政府给予见义勇为人员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者的一次性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2)优抚对象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的抚恤金、烈士褒扬金、伤残护理费、定期定量补助、烈属抚慰金、差额补助、生活补助、优待金、临时补助、医疗补助和丧葬补助费;(3)军队发放的转业费,军队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的复员费、路费、伙食费及津贴、易地安置的安家费、一次性退役金及其他补助费;(4)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5)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的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6)其他抚恤金、丧葬抚恤金;(7)依据《国家赔偿法》获得的国家赔偿金;(8)因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收入;(9)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帮困款物;(10)工会组织发放的帮困金、补助金;(11)计划生育奖励金、生育医疗费补贴、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金、特别扶助金和其他有关计划生育的补助金;(12)高龄老人长寿津贴;(13)“十二五”期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央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14)其他政策明确规定免于计入申请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具体内容。

家庭财产是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商业保险、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房屋、船舶、大型农机具以及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

三、核算方法

家庭收入按下列方法分类核算:

(一)工资性收入。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单位盖章的收入证明进行认定。核对信息有单位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或有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按照缴纳基数测定收入。无法提供劳动合同或收入证明的,按照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收入。市内临时务工按人社局发布的上年度我市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认定收入,务工天数按外出天数的50%计算,务工时间按每天6-8小时计算。

(二)经营性净收入。

种植业收入。粮食、蔬菜、油料作物、棉花、林果、茶叶等作物按当地亩产净收入认定。家庭田地亩数一般按土地承包协议中的面积计算。

养殖业收入。家禽、家畜按当地每只(头)净收入认定,养鱼按当地每亩净收入认定。

(三)财产性收入。财产租赁、转租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认定。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或合同、协议数额明显偏低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实际价格计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等可按照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计算,集体财产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四)转移性收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按实际收入计算。赔偿金按法律文书或协议认定。赡(抚、扶)养费按法律文书或协议计算,无法律文书和协议或协议规定数额明显偏低的,按法定赡(抚、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支付水平: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数×2.5倍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赡养、扶养、抚养的人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申请人家庭自申请当月起的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进行核算,核对期内的家庭收入平摊到月计算。

一、二级残疾人和智力、精神三级残疾人的个人收入可折半计算。

现金、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账户金额认定。股票类金融资产按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基金按照净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价值认定。住房、宅基地等按照《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用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等的登记人认定。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等按照购置登记人认定。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财产,按现值认定。

四、核查程序和方式

经济状况核查按家庭收入财产声明、核查授权、实地调查、信息核对、评估测算程序进行。

(一)个人声明和核查授权。申请人要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授权民政部门核查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二)信息核对。通过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申请人家庭户籍、收入、财产状况等方面信息进行核对,形成核对结果报告。

(三)实地调查和评估测算。对打工收入、家庭经营收入等核对系统无法核查的信息,通过实证调查和评估测算,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责任主体,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评估、支出推算等方法,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和调查测算,填写《农村居民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被调查人与调查人签字确认。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核查的,应当告知委托家庭,延期核查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延期核查不计入核查工作时间。委托家庭核对出车辆、工商登记、超标房产信息,当事人声称并不实际拥有上述资产的,由当事人在30日之内出具有效注销或过户证明。当事人出具证明时间不计入核查工作时间。

五、监督管理

市核对机构主管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区核查具体工作,统一制定符合本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核算内容和有关核算细则,对街道上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并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核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测算的责任主体,应当指导申请家庭真实、完整申报,并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入户实地调查。

核对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核对对象的经济状况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和个人泄露,不得将核对信息用于社会救助以外的其他事项,否则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申请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对于不守诚信,提供不真实信息的核对对象,核对机构将核对结果反馈到区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其按规定对核对对象的救助请求作出相关处理,并记入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征信体系。

 

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武汉调查队        

   2016年5月27日     

 

附件:

1. 武汉市农村居民家庭种养殖业收入评估参考标准

2. 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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