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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民政局直管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安置办法》的通知

2020-09-10 16:00 武汉市民政局
索 引 号 010886343/2020-939654 发布日期 2020-09-10
发布机构 武汉市民政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武民政规[2020]1号
主 题 词 有 效 性 有效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民政局直管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安置办法》印发

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武汉市民政局

                                                              2020年9月7日

市民政局直管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儿童福利院成年孤儿转特困供养、救助管理站长期滞留人员转特困供养认定安置,以及市民政局直属福利机构特困人员转移安置工作,依照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处负责统筹做好市直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及安置工作;养老服务处负责配合协调特困供养人员安置工作;儿童福利处负责配合指导成年孤儿特困供养认定及安置工作;社会事务处负责配合指导做好长期滞留人员特困供养认定及安置工作;规划财务处负责市直福利机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经费保障工作。

市救助管理站、市社会福利院、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市儿童福利院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认定及安置工作。

第三条市儿童福利院成年孤儿特困供养认定流程:

(一)申请。市儿童福利院应先组织成年孤儿进行残疾等级认定,经认定后将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向儿童福利处提出认定及安置申请,填报《市直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安置表》(附件),并附对象身份证、残疾证等复印件。

(二)审核审批。儿童福利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将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转社会救助处审批,社会救助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认定意见。对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儿童福利处提出其它安置意见。

第四条市救助管理站长期滞留人员特困供养认定流程:

(一)申请。市救助管理站应先组织市政府同意入籍的长期滞留人员(含未成年人)进行残疾等级认定,经认定后将符合特困(孤儿)供养条件的,向社会事务处提出认定及安置申请,填报《市直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安置表》(附件),并附对象身份证、残疾证等复印件。

(二)审核审批。社会事务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将年满18岁以上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转社会救助处审批,社会救助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认定意见。社会事务处将未满18岁以下符合孤儿认定条件的转儿童福利处审批,儿童福利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认定意见。

第五条经认定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对象,由社会救助处提出安置意见;经认定符合孤儿条件的对象,由儿童福利处提出安置意见。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特困人员安置在市社会福利院,其他特困人员安置在第二社会福利院,孤儿安置在市儿童福利院。转出机构当月完成转出对象户籍、残疾等级认定、身体体检等手续。接收机构每季度原则上集中审批,接收转出机构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六条对安置在市直福利院但福利院无力承担的,包括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所在福利院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批准后,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委托代养,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和托管。

对市第二社会福利院供养、达到60周岁的特困人员,可向养老服务处申请转市社会福利院安置。

第七条转入机构应于当年9月前向规划财务处提交经社会救助处、儿童福利处审批通过的《市直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安置表》,测算当年新增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经费并提交正式报告,规划财务处负责向市财政局申请调整供养经费。

第八条对不符合我市特困供养条件的成年孤儿和市救助管理站长期滞留人员,通过其它专项政策解决。

第九条根据特困人员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等因素,及时调整市直福利机构供养经费。

第十条相关处室、各福利机构应加强对特困供养人员管理,参照《武汉市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武政规〔2017〕62号)认定流程开展特困人员审核认定和系统录入工作,要建立完整的专业档案,实行一人(户)一档。对委托代养的对象及转移安置对象,要加强跟踪,切实负起监督管理和供养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局直管特困人员。本办法自2020年109日起施行。

附件   

市直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安置表

对象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残疾等级

年龄

身份证号

原供养机构

  申报原因

申报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认定安置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清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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