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886343/2023-20594 | 发布日期 | 2023-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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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民政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武民政〔2023〕15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区民政局、各功能区社会事务局(城乡工作处、社会事业局):
2021年我市制发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民政〔2021〕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21〕99号),明确了2021年、2022年在全市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的工作任务。为了健全完善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推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规范有关服务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老年人家庭环境和居住空间进行必要的智能化和适老化改造,依托专业服务机构,将照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使居家老年人享受类似机构的照护服务。2023年至2025年,各中心城区每年新增不少于100张,各新城区每年新增30至100张,到2025年全市建成家庭养老床位不少于8000张(含前期已建成的5700张)。
二、服务对象
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对象主要为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常住的失能老年人或有家庭照护服务需求的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重度及以上失能等需要专业机构持续照料的老年人原则上不宜建设家庭养老床位。
三、服务机构
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机构应依法登记并具备相应服务资质,近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具备24小时照护服务和15分钟(农村地区30分钟)服务响应和服务可及能力,并能够与所在区级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实现数据交互、业务协作。
各区民政部门应按照培育发展的原则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网点运营主体、街道养老服务综合体、养老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等纳入家庭养老床位服务主体范围,并发布本辖区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机构名单。原则上每个街道养老服务综合体设置的家庭养老床位与入住老人的床位比例不低于1:1。
四、建床内容
承接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对老年人居住环境的卫生间、浴室、卧室、客厅、厨房等关键位置进行必要的适老化与智能化改造,配置必要设施器具。其中适老化改造部分可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进行,前期已完成居家适老化改造的可不再改造。智能化改造应结合老年人个性化需求,按照不低于《家庭养老床位基本智能设备清单》要求进行配置。
服务机构提供的家庭养老床位适老化和智能化改造的设施设备应具有产品合格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负责日常管理维护。
五、服务内容
家庭养老床位主要聚焦居家老年人远程照护、紧急呼叫、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等服务需求,通过持续、稳定、专业的照护服务逐步提升失能、高龄等老年人居家养老生活品质。服务机构应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按照不低于《家庭养老床位基本服务指导清单》内容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
(一)生活照料服务可参照《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服务规范》(MZ/T171-2021)开展。
(二)医疗护理服务可整合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资源,通过“签约家庭医生”提高服务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三)信息化服务应加强对老年人生命健康体征数据监测,并基于数据的收集分析,实现预警提示、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等功能。
(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费用由服务对象承担(享受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服务对象,可用养老服务补贴支付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自主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主动公示,经与老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协商一致后列入服务协议。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有建床意愿的老年人可以通过武汉养老APP或直接向区民政部门发布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机构提出设立家庭养老床位申请。
(二)评估。服务机构受理建床申请后应安排服务人员于15日内上门评估,有条件的可联合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共同入户。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能力状况(90岁及以上根据老人意愿开展)、适老化和智能化改造需求、服务需求、家庭照护情况、居家环境、康复辅助器具需求等。
(三)签约。服务机构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老年人家庭照护状况,与老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商定家庭养老床位改造项目和服务计划,签订服务协议(首次协议期限不低于6个月)。服务协议应明确服务内容及时长、收费项目及标准、双方权利及义务、违约与争议的解决方案等。
(四)改造。服务协议签订后,服务机构应根据改造方案于15日内上门进行适老化和智能化改造。智能化设备的相关数据根据家属需求反馈至家属手机APP、服务机构和区级信息平台。
(五)服务。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一人一册”建立服务档案,每天应通过上门、电话或智能化设备传输的相关数据进行至少1次查房。月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30个小时,其中查房服务时长不高于3个小时、生活照料服务时长不少于服务总时长的1/3,医疗护理服务不少于2次。
(六)认定验收。按上述要求服务满1个月、6个月后,服务机构可分别向家庭养老床位所在区民政部门提出认定、验收申请,由区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组织街道、社区等共同进行认定、验收。
(七)变更终止。家庭养老床位坚持“人床匹配”的原则,因签约服务对象需求改变、居住地变更、去世等原因无法继续服务的,应根据协议约定或经协商一致解除服务协议,终止服务。因服务对象住院等原因,暂时无法继续开展服务且未解除服务协议的,服务机构应办理暂停手续,服务对象返回后继续服务。服务机构被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关停,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服务对象或其委托代理人可重新选定服务机构,区民政部门应为服务对象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供帮助。
七、扶持政策
(一)补贴标准
1.一次性奖励。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机构,设立且验收合格(服务满6个月)的家庭养老床位每增加10张、奖励2万元。增加床位数按照“人床匹配”原则不叠加服务时长,以区为单位统计,不跨区合计;已给予建设补贴的,不再享受奖励。经验收合格但因老人去世、住院治疗等不可抗力因素终止服务的,可享受奖励。
2.运营补贴。认定合格(服务满1个月)且服务达标的家庭养老床位可以按照300元/人/月的标准享受运营补贴。因老人去世、住院治疗等不可抗力因素终止/暂停服务的,当月累计服务总时长达到20小时且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服务均达标的家庭养老床位可以享受当月运营补贴。
3.意外险补贴。家庭养老床位可以比照养老机构享受老年人意外伤害险补贴。
(二)补贴流程
各区民政部门于每年3月份组织上年度家庭养老床位补贴申请,并通过资料审核、实地查看、养老服务综合平台数据查验等方式进行核查,经公示无异议后,于6月底前将资金拨付到位。7月底前将上年度家庭养老床位补贴拨付情况报告及《武汉市家庭养老床位补贴汇总表》报市民政局备查。各区民政部门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提前安排组织一次性奖励和运营补贴的申请、拨付等相关工作。
家庭养老床位老年人意外伤害险由各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与养老机构老年人床位意外险或本辖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统筹安排。
(三)资金渠道
根据《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武财社〔2021〕652号)要求,家庭养老床位的奖励及补贴资金由各区负担,市级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下达,各区可结合实际,提高家庭养老床位的补贴范围和标准。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家庭养老床位是创新养老床位供给、破解居家养老服务痛点和难点、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的重要抓手。各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服务发展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服务组织的服务优势和积极性,引导其参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服务,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愿望及需求。
(二)做好政策衔接。各区民政部门要深入总结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试点成果经验,打造辖区家庭养老床位工作特色亮点,做好中央试点家庭养老床位与后续建设床位的政策衔接,推动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向纵深发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将家庭养老床位纳入养老服务监管范围,建立检查监督机制、安全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服务机构按照市、区民政部门相关信息系统接口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数据对接,及时完成床位异动管理,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补助资金,取消其养老服务签约商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纳入服务机构范围。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区民政部门要指导街道(乡镇)、社区(村)做好家庭养老床位的政策宣传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扶持政策等,指导服务机构主动上门,精准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推出多种形式的服务套餐,进一步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质量。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前期发布的涉及家庭养老床位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1.家庭养老床位基本智能设备清单
2.家庭养老床位基本服务指导清单
3.家庭养老床位一次性奖励申请表
4.家庭养老床位运营补贴申请表
5.家庭养老床位补贴汇总表
武汉市民政局
2023年7月2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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