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0886343/2023-32097 | 发布日期 | 2023-10-24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民政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武民办〔2023〕14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区民政局、各功能区社会事务局(城乡工作处、社会事业局):
按照《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个人自建房规范管理和常态化巡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武房安办〔2023〕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用于养老服务的个人自建房(以下简称自建房)管理和常态化巡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自建房范围
用作养老服务的个人自建房,是指用自建房开办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房屋。
二、加强自建房源头管理
各街道(乡镇)、社区(村)用自建房兴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未取得合格证明的,不得营业、不得发放各类补贴。各区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行政审批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开办养老机构的前提条件,同时,要定期对用自建房开办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开展检查,发现无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应及时将信息向街道(乡镇)、行政审批部门反馈。
三、健全自建房安全日常巡查机制
各区民政部门每月开展一次自建房安全巡查,重大节假日、汛期、恶劣灾害天气或地质灾害预警期间要开展应急安全巡查,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准备。同时,要请房管、消防等部门提供专业指导和培训,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联合检查;要督促使用自建房的养老机构落实安全检查、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依法依规开展装饰装修活动;要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等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
四、开展自建房安全专业检查
各区民政部门除组织日常巡查外,要配合相关部门对自建房开展安全专业检查。原则上房龄30年以上的自建房每年检查一次,房龄20年-30年的每3年检查一次,房龄20年以内的每5年检查一次。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未彻底整治的自建房每年检查一次,鉴定为危房未彻底整治的自建房每月检查一次。
五、及时处置自建房安全隐患
各区民政部门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自建房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人责任,尽快委托专业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的措施整治隐患。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情况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隐患排除前不得恢复经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立即责令关停。
六、落实自建房安全管理责任
按照“属地负责,行业配合,联动协同,齐抓共管”的原则,各区民政部门要建立自建房安全管理台账,依职责抓好用作养老服务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和常态化巡查工作。
武汉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3年10月24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