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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2024-05-01 16:30 武汉市民政局
索 引 号 010886343/2024-29095 发布日期 2024-05-0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武汉市民政局 文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有 效 性 有效

各区民政局、各功能区社会事务局(城乡工作处、社会事业局),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探索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3〕37号)要求,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决定组织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坚持兜底线、保基本,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逐步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到“十四五”末,初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救助对象范围

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4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后续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和项目实施情况,如需调整救助对象范围,将另行通知。

三、养老机构管理

(一)基本条件。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具有二级及以上等级;具备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近三年内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有条件的区可以依据辖区实际,优先选择基础条件好、服务规范的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

(二)收费标准。养老机构应结合基本服务成本确定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收费标准。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我市城镇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标准的总和。

(三)绩效考核。各区民政部门每年至少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等。考核结果作为享受绩效补助的依据,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80分以下)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取消其作为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机构的资格。

(四)动态管理。各区民政部门要建立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并在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中进行登记管理。首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应于2024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方便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

四、老年人能力评估

(一)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为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至少配置10名评估人员,且专职评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三级及以上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助理及以上社会工作师、中级及以上养老护理员至少各1人〕,兼职人员应有服务合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具;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同一区域内机构养老服务工作。

(二)评估人员。评估人员须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评估)、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同时,应经过评估知识技能培训,取得市级及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评估员培训结业证书。评估人员不得与同一区域内的养老机构或被评估对象有任何利害关系。

(三)评估要求。各区民政部门负责依法依规选定本辖区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至少选定1家二级及以上公办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评估争议的复核机构。各区民政部门要指导评估机构于协议签订后5日内将机构和评估人员有关信息录入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评估工作应使用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评估系统,按照国家标准流程和要求开展,评估过程应全程视频录像。评估人员开展评估工作时应规范着装、持证上岗、亮证评估、态度和蔼、用语礼貌。享受救助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能力评估为动态评估,在首次评估后,若无特殊变化,至少每12个月评估一次,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应申请即时评估。

(四)评估经费纳入低保范围的失能老年人和纳入低保范围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其评估经费由评估受理地所在的区财政承担。

五、工作流程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依托市、区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受理申请、评估、签约补助审核、变更、终止流程

(一)申请入住。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区民政部门发布的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提出入住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委托手续。

(二)开展评估。老年人能力评估可以由老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武汉养老”APP、居住地的社区(村)、养老机构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等可以通过国家或者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核准后,评估机构采取集中或入户等形式实施评估、录入评估记录、出具评估结论。评估时应有至少2名评估人员同时在场,其中1人应具有医护专业背景,并持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三)签约服务。养老机构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老年人照护需求,签订入住协议并即时上传至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服务协议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收费项目及标准、双方权利及义务、违约与争议的解决方案等。老人入住后,养老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及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规范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四)申请补助。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且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的低保家庭老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入住的养老机构提出补助申请,提交《武汉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助资金申请承诺书》《武汉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助资金申请表》并上传有效缴费凭证。

(五)审核确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通过平台数据共享、实地核查等方式,分别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情况及其收费标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确定救助金额。涉及异地办理的,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可以函请相关区民政部门实地核查,并依据回函情况出具核查意见。

(六)公示告知。区民政部门应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入住机构信息、救助金额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七)发放救助。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区民政部门自救助决定出具后的次月开始,按月发放到其本人账户。救助金应从申请人被评定为完全失能并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

(八)变更终止。因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或不在养老机构内入住等原因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养老机构应于当月内主动书面报告区民政部门,养老机构还应在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进行变更、终止等操作。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核实确认后,根据异动情况及时停发或调整救助金额。退出低保范围的,自低保取消下月起停发补助金。

六、补助标准及资金渠道

(一)救助标准

1.服务对象救助。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救助对象经济或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出院、死亡及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以养老机构当月实际收费为标准。

2.机构绩效补助。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含公办)按照绩效考核结果给予绩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200/床/月;分值在85分(含)至90分150元/床/月;分值在80分(含)至85分的100元/床/月;分值在80分以下的不得给予绩效补助。对月入住不15天的,补助标准按半月计;入住满15天及以上的,补助标准按整月计。养老机构绩效补助的申请、审核、公示、拨付与建设运营补贴同步进行。

(二)资金渠道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救助资金和机构绩效补助资金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不足部分由各区负担,其中,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救助资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财政承担,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机构的绩效补助资金由其属地区财政承担。市级将给予一定补助,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其中,需求因素主要考虑各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数量,财力因素主要考虑各区财政困难程度。

(三)监管考核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并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和绩效考核。对工作效果明显、救助对象满意度高、制度机制建设成果突出、社会反响较好的区,将在分配救助资金时予以适当激励;对工作进展较慢、救助对象反映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的区,将酌情扣减救助资金。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加强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对养老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其中,养老服务职能部门负责救助对象审核认定,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资金分配、支付和监管等工作;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协助做好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二)做好服务保障。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可以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养老机构要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市民政局将按照一定比例对区级民政部门开展的救助对象审核认定工作以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进行随机抽查。养老机构应使用市、区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完成服务对象入住办理、评估申请、补助申报、变更终止等流程,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应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民政部门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

(三)强化资金管理。各区财政和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审批程序和资金支付的规范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同时,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照《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纳入养老机构黑名单,实行信用惩戒,依法追究责任。对管理不严,发生“套补骗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区,市级将通报批评,并扣减补助资金。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和养老机构的培训,准确解读救助政策,充分尊重老年人个人意愿,不得强制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对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适时组织抽查和评估工作,并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措施。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项目周期一致。

附件:1.武汉市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机构绩效考评表

     2.武汉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救(补)助资金申请承诺书

     3.武汉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助资金申请表

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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