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印发<武汉市民政系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索 引 号 | 010886343/2024-00648 | 发布日期 | 2023-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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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民政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无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一、起草过程
按照市司法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为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平市场秩序、稳定社会预期,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普遍性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我局结合民政工作职能,在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及<武汉市民政局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武民政规〔2018〕1号)的基础上,结合民政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起草了《关于印发<武汉市民政系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并在征求各区民政部门、机关各业务处室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个月,未收到公众反馈的意见。
二、主要内容
文件的制定主要以现行有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民政法律法规为依据,在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将各执法事项涉及的违法情形细化为“轻微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等不同形式,给予不同的处罚幅度。例如对“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违法行为,《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标准》将违法行为细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3种情况,并规定了具体的表现形式,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分别规定为“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免于处罚”、“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标准》通过对相关自由裁量权的细化,将为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供较好的参考依据,也限制了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执法公平公正。
武汉市民政局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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