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数据开放平台智能问答繁体登录注册

武汉市民政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武汉市民政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2025-03-10 16:06 武汉市民政局

公开事项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公开范围
一级事项二级事项
1概况信息机关简介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全社会
2概况信息领导信息姓名、主管或分管工作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全社会
3基本信息公务员招考职位、名额、报考条件、录用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四款: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及录用结果。全社会
4基本信息事业单位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拟聘用人员名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六)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全社会
5基本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受理机构、监督和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全社会
6基本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规章、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全社会
7基本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全社会
8基本信息政策规范性文件(武汉市民政局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信息,公开内容包含名称、文号、实施日期及文本内容)、通知公告(武汉市民政局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非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信息)、政策解读(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字解读、发布会解读、H5解读、图解等多种形式的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2.《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9〕77号):第六条 解读形式。解读材料以文字形式制作。解读文字应当通俗易懂,可通过案例、数据、答问等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在文字材料的基础上,可增加图片、图表、图解、漫画、音频、视频等形式,方便公众理解,增强政策解读的可及性、可读性、实效性。第七条 解读渠道。(一)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二)新闻媒体。(三)新闻发布会。
全社会
9基本信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等信息《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7号):(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地、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除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省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等情形外,都要实行“双随机”抽查。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全社会
10基本信息政策执行及落实情况重大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决策执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完善,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全社会
11基本信息建议提案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对于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为增强公开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尤其要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的重要作用,集中展示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信息,方便公众查阅。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0号):(十一)做好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公开。及时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全文、工作进展、年度办理总体情况信息。
全社会
12基本信息回应关切针对热点关注、舆论焦点、重大舆情等信息回应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三)切实增强回应关切效果。紧紧围绕政务舆情背后的实际问题,以解决问题的具体举措实质性回应社会关切。密切关注涉及疫情防控、房地产金融、工资拖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医疗养老、安全生产、困难群众生活等方面的舆情并及时作出回应,助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0号):(四)做好舆情回应工作。增强舆情回应工作的主动性,围绕政务舆情背后的实际问题,以解决问题的具体举措实质性回应社会关切。及时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主动回应共性问题,助力政策完善。加强舆情回应台账管理,认真核查已作出承诺的落实及公开情况,切实维护政府公信力。
全社会
13重点工作信息规划计划武汉市民政局业务规划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一)做好各类规划主动公开。
全社会
14重点工作信息财政预决算各年度财政预决算等信息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第二十条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鄂政办发〔2011〕62号):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财预〔2011〕27号)的有关要求,继续通过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平台和省直部门公众网等多种形式,对预算安排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等涉及民生的重大财政专项支出的管理办法、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等向社会公开。各市县要根据省里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扩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范围,制定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所列示的专项资金项目。
全社会
15重点工作信息彩票公益金公示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制度、资金使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第二十条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全社会
16重点工作信息统计信息统计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全社会
17重点工作信息政府采购采购项目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采购项目信息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3.《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二)公开范围及主体。
全社会
18重点领域信息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相关政策等信息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全社会
19重点领域信息社会福利福利补贴发放等信息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第二十条(十一):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26号)四、公开重点(三)社会福利领域。孤儿养育标准与低保标准同步调整、公布。
3.《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四、保障措施。(三)加强监督管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4.《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一)健全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3.建立完善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全社会
20行政许可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政策和审批信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受理时间、办理结果、联系电话等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2.《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26号)第三条第二款,重点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信息,年检年报、评估检查、奖励处罚等管理信息。
全社会
21重点领域信息养老服务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文件、工作进展、监督检查、政策实施效果等信息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26号)四、公开重点(三)社会福利领域。加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政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展情况等重要事项的公开。
3.《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民发〔2022〕86号)第三十条民政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果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的养老机构,并向社会公开。
全社会


附件:

 已阅 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