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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18-04-03 17:06 武汉市民政局
索 引 号 010886343/2019-30965 发布日期 2018-04-03
发布机构 武汉市民政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有 效 性 有效

  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和《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175号)要求,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4月16日,反馈意见邮箱: 16560575@qq.com,信件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105号武汉市民政局(武汉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中心)(邮编:430015),联系人:李青,联系电话(传真)85871153。

    附件:《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

特困人员供养等保障标准的通知

(代拟稿)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保障社会救济、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4月起提高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的保障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标准

(一)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670元提高至715元,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80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含长期滞留救助管理站流浪乞讨人员)、城市散居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340元提高至1430元;

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散居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985元提高至1100元;

集中养育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2145元提高至2300元。

(三)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符合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不符合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精减退职困难老职工和国民党宽释人员的救济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80元。

二、资金来源

(一)城乡低保新增保障资金,由各区按照财政部盘活存量资金要求,从各级财政安排的低保存量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农村特困人员(含散居孤儿)新增供养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城市特困人员(含长期滞留救助管理站流浪乞讨人员)、城市散居孤儿、集中养育孤儿新增资金按照管理级次,由市、区分担。

(三)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含国民党宽释人员)救济所需资金,按原有渠道不变。

 

2018年4月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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