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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办理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办理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2020-04-15 14:40 武汉市民政局
索 引 号 010886343/2021-33755 发布日期 2020-04-15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武汉市民政局 文    号 武民办[2020]5号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有 效 性 有效

各区民政局、各功能区社会发展局(城乡工作处):

为帮助养老机构规避意外风险,提高养老机构善后处置能力,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武政201289号)精神,决定在全市继续推行养老机构意外伤害保险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保公司

根据2018年公开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继续为2020年度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意外伤害险的承保单位。

二、保险服务期限

为保证各养老机构入住老人的保险赔付,保险服务期为一年,与上年度投保时间接续。

三、保费标准和出资方式

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意外伤害险按照“保床位”的方式投保,投保费用为150//床,由市、区财政和养老机构各三分之一的比例承担。

四、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限内,与养老机构签订入院住养协议的入住对象在养老机构管理区域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门诊、住院费用,保险公司对合理的医疗费用(符合医保政策),在扣除100元的免赔额后给予100%的赔付,最高不超过40000元。

2.在保险期限内,与养老机构签订入院住养协议的入住对象在养老机构管理区域内,因意外事故导致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按照其住院的天数,按照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意外住院津贴补助,最高补贴天数为180天。

3.在保险期限内,与养老机构签订入院住养协议的入住对象在养老机构管理区域内,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经区级以上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达到残疾等级的,由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所列对应比例乘以保险金额100000元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4.在保险期限内,与养老机构签订入院住养协议的入住对象在养老机构管理区域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烧伤的,经区级以上烧伤鉴定机构鉴定达到烧伤等级的,由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所列对应比例乘以保险金额100000元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5.在保险期限内,与养老机构签订入院住养协议的入住对象在养老机构管理区域内,因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引起的意外事故或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赔付约定的身故保险金100000元。

五、合同签订

投保的养老机构应在430日前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承保公司依照中标承诺,履行保险责任和义务。

六、工作要求

1.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险的相关工作,制订全市统一保险方案,做好年度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定期对保险方案、保险理赔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了解掌握全市理赔状况,形成长效评估与退出机制,确保养老机构得到保险保障。

2.各区民政部门要抓紧组织辖区内养老机构按照时间节点,尽快与保险公司签订养老机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落实区级配套资金,配合做好对辖区内养老机构保险理赔疑难案件协调工作。

3.养老机构作为实施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在发生赔案时,应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报同级民政部门,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按合同要求收集相关资料,齐备后提交保险公司审核,直至索赔兑现。养老机构的投保床位数原则上不得低于2019年享受运营补贴的床位数。

4.请各区于55前将辖区养老机构投保明细表签字盖章报市民政局。

武汉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0413

(联系人:程保国联系电话:82427195)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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