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市与咸宁市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0886343/2021-33669 | 发布日期 | 2017-03-09 |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民政局 | 文 号 | 武民政〔2017〕15号 |
| 主题分类 | 行政区划与地名 | 有 效 性 | 有效 |
武汉市汉南区、江夏区,咸宁市咸安区、嘉鱼县民政局:
现将《武汉市与咸宁市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民政局 咸宁市民政局
2017年3月9日
武汉市与咸宁市行政区域界线
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3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函〔2017〕70号)精神,为做好2017年武汉市与咸宁市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经两市共同协商,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界线的基本情况
武汉咸宁线全长112公里,涉及武汉市汉南区、江夏区和咸宁市咸安区、嘉鱼县,全线共分三段,即:汉南嘉鱼线、江夏咸安线、江夏嘉鱼线。界线从东到西由江夏、大冶、咸安三交点起,到汉南、洪湖、嘉鱼三交点止,实地埋设同号双立三面型界桩4个、单立三面型界桩1个,单立两面型界桩6个。
二、组织领导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第三轮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年度安排,武汉咸宁线由武汉市牵头,咸宁市配合。为搞好武汉咸宁线的联检工作,武汉市、咸宁市民政局和汉南区、江夏区、咸安区、嘉鱼县民政局分别成立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相关处(科)室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参加的边界联检工作组,负责毗邻界线的联检工作。毗邻界线的联检工作由武汉市相关区牵头,咸宁市毗邻对口县、区配合。对在界线联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毗邻双方要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按程序上报。
三、时间安排
毗邻区(县)界线联检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今年8月15日之前完成界线联检的各项具体工作;9月15日之前完成联检报告的起草和各种资料的上报工作。10月15日前,武汉、咸宁两市民政局召开联检工作会议,汇总联检情况,协调解决联检中发现的有关问题,10月底前将两市联检工作报告上报两市人民政府联合行文。
四、联检内容
严格按照省民政厅印发《湖北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鄂民函〔2005〕322号)规定的各项内容、办法、步骤和质量标准进行联检,重点要对界线(尤其是以线状地物为界线的河流、沟渠等要认真核对)、界桩、界线标志物、界线两侧地物地貌等变化情况、当地政府和群众的认可情况以及跨行政区域生产、建设管理情况与相关问题的处理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
五、方法步骤
采取一般地段毗邻双方分头实地检查,重点地段联合实地检查的方法进行。其中界桩的检查按双方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约定执行。具体检查方式,由毗邻双方共同商定。检查工作结束后,毗邻双方共同编写联检记录,填写联检登记表,签署会议纪要,制定毗邻双方联检工作报告报双方市民政局。
武汉、咸宁市民政局根据界线联检工作情况,适时召开联检工作会议,协调解决联检中出现的问题。联检工作完成后,武汉咸宁线界线联检工作报告由武汉市、咸宁市人民政府联合行文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民政厅备案。
六、有关要求
毗邻双方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联检牵头方要主动联系、承担实施方案、联检报告的代拟及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上报等各项工作;配合方要积极协助和支持牵头方工作;毗邻双方要以界线联检为契机,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活动,不断提高联检及边界管理工作水平。联检工作中发生的经费由双方共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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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3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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