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 索 引 号 | 010886343/2021-33674 | 发布日期 | 2017-06-28 |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民政局 | 文 号 | 武民政〔2017〕30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组织 | 有 效 性 | 有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建专项经费管理,有效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根据国家及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市级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党组织(含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第二章 党建专项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建专项经费的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建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党组织所开展的活动;
(二)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的教育培训;
(三)订阅或购买用于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等;
(四)慰问、表彰、奖励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等;
(五)其他有关党建工作的必要支出。
第五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建专项经费的管理坚持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的原则。
已经建立党费独立账户的社会组织必须由党费独立账户统一收支;未建立党费独立账户的由社会组织或者联合党支部所在社会组织的对公账户统一代为管理。
第六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建专项经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社会组织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党组织的财务机构代办。该工作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党组织专项工作经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社会组织自身的财政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党员活动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各社会组织党组织应据实编制党建活动项目经费预算。未列入党建活动项目预算的费用,一律不得列支。
第八条 党员活动经费须做好账目登记。各社会组织党组织对每笔经费的使用须进行详细记录,应注明经费的数额、具体用途、使用责任人等,与之相关的工作计划、项目审批材料、票证、单据入账时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
第三章 党建专项经费的监督
第九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建专项经费的使用及管理情况应作为党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向全体党员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组织专项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各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当每年向市民政局报告党组织专项工作经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建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如下:
(一)不得用于工资、奖金、福利、娱乐等支出;
(二)不得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三)不得利用党组织党建专项经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四)其他违反专款专用的情形。
对违反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建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机关党委、社会组织管理处负责对各社会组织党组织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定期对党组织党建专项经费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规现象,严格实行追责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由武汉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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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6月7日印发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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