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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开展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开展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31 14:00 武汉市民政局
索 引 号 010886343/2021-44354 发布日期 2021-05-3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武汉市民政局 文    号 武民政[2021]12号
主题分类 其他 有 效 性 有效

各区民政局、各功能区社会事务局(城乡工作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48号)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8号)要求,我局制定了《武汉市开展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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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开展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48号)以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8号)要求,切实提升婚姻登记服务的人性化、便利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新要求,加强和创新婚姻登记服务方式,稳妥有序推进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享受便利婚姻服务的需求,增进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结婚登记跨省通办工作要求,方便非本市户籍的内地居民就近办理结婚登记,推进婚姻登记制度改革;同时,发挥试点地区的先行先试作用,为全国范围内实施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积累实践经验,为改革完善婚姻登记服务管理体制探索可行路径。

三、试点内容

(一)受理事项

武汉市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仅限内地居民结婚登记事项。

(二)受理范围

1.全市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一方当事人为本市户籍人口的结婚登记,或者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结婚登记。

2.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在武汉市的现役军人。

(三)受理方式

实行结婚登记预约与现场受理并行机制。大力推行结婚登记预约制,对于特殊服务对象接受现场受理结婚登记。

(四)受理资料

当事人需提交以下证件资料:

1.按照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常住户口所在地为武汉市的内地居民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户口簿的,可以提交有效的户籍证明;不能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经常居住地为武汉市的内地居民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至少有一方应提供武汉市的有效居住证。

3.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五)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61日至2023531日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积极争取把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清单任务,对照国家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标准,进一步升级改造婚姻登记场所,优化功能布局,结合婚姻登记改革的实际需要,落实好人员、场地、经费等保障。

(二)夯实试点基础。一是全市各婚姻登记机关在202161日前,要全面配备具有身份证读卡、人脸采集比对、电子档案拍摄、电子签名等功能的智能设备,满足婚姻登记当事人人证合一核验和电子档案采集管理要求,进一步提升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安全性和便捷性,避免因身份信息效验缺失造成的婚姻登记风险,坚决杜绝重婚、骗婚等违法现象的发生。二是全市各婚姻登记机关要迅速开展婚姻登记历史数据的查漏补缺、去重纠错、信息完善,多形式、多层面做好婚姻登记历史缺失数据的补充完善,瑕疵历史数据的校对、核验等工作,确保在2021年年底前完成1978年以来历史数据的补充完善工作;2022年年底前完成新中国成立以来全部数据的补充完善工作。三是全市各婚姻登记机关要积极会同档案部门全面开展馆(室)藏历史婚姻登记档案的电子化工作,将婚姻登记电子档案同步共享至婚姻登记电子档案库。婚姻登记电子档案要做到齐全、完整,符合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档案管理部门要求,符合单独、实时调阅的要求。在2021年年底前全面实现新办婚姻登记档案实时电子化,确保可实现新办理婚姻登记业务电子档案实时提档。20226月底前实现1978年以来现存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的电子化;2022年年底前完成新中国成立以来全部现存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的电子化,实现婚姻登记档案数据的全面采集和共享。

(三)加强宣传引导。全市各婚姻登记机关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引导公众全面、客观看待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形成正确的社会预期,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为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提升服务质效。全市各婚姻登记机关要积极推行结婚登记预约预审制度,使当事人可以提前通过网上预约系统选择登记机关进行网上预约和网上提交预审材料,需要补充的及时告知,或者短信提醒;对网上预约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电话预约;对未预约的当事人,当日要尽力给予办理,或协商另行预约时间办理。要合理调控预约数量,及时调配人员力量,确保结婚登记跨省通办平稳有序开展。

(五)加强队伍建设。各区民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配足配强专职婚姻登记员,强化婚姻登记员业务管理教育和培训,确保婚姻登记员及时掌握结婚登记跨省通办的各项规定和工作要求,确保婚姻登记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六)严肃工作纪律。全市各婚姻登记机关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首问责任制。对于不符合结婚登记跨省通办条件的,受理婚姻登记机关要仔细查看相关证件材料,提醒当事人带齐相关证件材料到有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业务,并告知咨询电话。因首问责任人未明确告知当事人相关事项,导致当事人来回奔波产生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首问婚姻登记机关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各区民政部门在《方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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