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0886343/2026-13600 | 发布日期 | 2026-07-06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民政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无 |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各功能区社会事务局(城乡工作处、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1081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973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
1.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为2162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1406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756元/人·月。
2.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为1842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1265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577元/人·月。
(二)集中供养
1.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为2162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1406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756元/人·月。
2.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为2287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1406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881元/人·月。
3.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为4627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1406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3221元/人·月。
三、孤儿养育标准
(一)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调整为2162元/人·月。
(二)集中养育孤儿养育标准调整为3460元/人·月。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调整为2162元/人·月。
四、精减退职职工救济标准
符合40%救济的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不符合40%救济的60年代精减退职困难老职工和国民党宽释人员的救济标准调整为973元/人·月。
五、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一)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2162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1946元/人·月。
本通知自2026年7月6日起施行(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7月5日按本通知的标准执行)。
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财政局
2026年7月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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