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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第二条规定,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属于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遵循无偿、公开救助的原则。流浪乞讨人员是否接受救助应尊重本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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